方律师您好,我是刚给你电话。问题:去年法院判决的离婚,女儿判给女方,男方不需给抚养费,男方有一个星期一次的探视权。到现在女方一直不给男方跟小孩见面,电话也不给接。之前也问过法庭,他们说这是行为的问题,我帮得了一次帮不了第二次就借此推掉。难道法庭真的执行不了吗?还听说邦无需给付抚养费父女关系就等于结束了,有这样的说法吗?财产可以强制执行,难道探视不能吗?因为不周镇区的关系,孩子过得好不好也不知道。如果法庭也不愿意帮助的话还可怎么办?或者是法庭做了思想工作,女方仍不执行怎么办?困为孩子出生到判决一真都是这边带大的,感情深厚,女方从没尽过什么责任。希望范律师能给宝贵意见。谢! |